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监处罚〔2022〕第04号)

信息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31日     作者: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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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文山市明月大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1MA6KL5EF6D

经营场所:文山市新平街道环城南路238号(通用机械厂对面)

经营者:马某某

2021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新平街道环城南路238号(通用机械厂对面)明月大酒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有餐饮服务,且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查明事实,2021年9月10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5月11日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住宿服务经营,2020年12月开始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其经营的文山市明月大酒店从事餐饮服务,至2021年9月3日被我局查获时止,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的餐服务未做进、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9月10日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2021年9月3日,现场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证据()2021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讯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事实经过、经营情况等。

证据()2021年9月10日,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关系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经营者签字盖手印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1年9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市监罚告〔2021〕13-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减免罚款申请书”当事人陈述:“因免费给住店客人提供自助早餐,所有食品都是外送来的,酒店只负责对食品进行加热和保温,对食品法缺乏认知和了解,在经营过程中,造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事实,我已及时整改,希望贵局免于行政处罚”。经我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后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其经营行为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能免于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案件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构成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文山州分行(账号:134011515916;开户名称:文山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