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公安局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0384452022021302)

信息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31日     作者:文山市公安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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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常某某 

性别:女 

年龄: 30

居民身份证:532926XXXXXXXX1328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现住址或者单位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凤岭村民委员会小乌木龙社X号

现查明2022年2月13日,社区民警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时,查获文山市舒然酒店301号房未入实登记旅客信息,只登记徐某信息,未登记何某信息(532621XXXXXXXX3743)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表、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 当场训诫 V当场收缴罚款 V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可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外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句文山市人民政府 白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文山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文山市公安局新平派出所

办案人民警察:刘警官 王警官

收缴物品清单:

被处罚人:常某某




文山市公安局新平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三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公安机关备案,治安案件有被侵告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