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自然资决字〔2022〕第9号)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4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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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摆依寨水库工程管理局:

我局于2022年2月8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在文山市薄竹镇摆依寨村委会、老回龙村委会结合部,占用63056.35平方米土地进行摆依寨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库区工程建设,在文山市薄竹镇老回龙村委会,占用21812.64平方米,进行移民安置工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性质属于违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人、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库区现场照片7张;移民安置区现场照片5张;

4、现场勘测笔录、测绘报告各1份;

5、询问笔录2份;

6、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2年4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告字〔2022〕第10号)和《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自然资听告字〔2022〕第10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摆依寨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库区工程占地63056.3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和设施,具体为:大坝、溢洪道、输水隧洞、排洪沟、管理用房、道路及施工便道等建筑设施;

3、没收摆依寨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工程中公共设施区1-6,面积11457.16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设施;住宅区1-10和集中养殖区面积10355.48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设施;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督查股

电 话:(0876)2186226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市水务局办公楼二楼)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