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文文运管(2022)0093号 )

信息来源:交通道路运输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30日     作者:市文化和旅游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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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冯某某

身份证件号:532623XXXX0427

联系电话:151XXXX324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5月19日,当事人冯某某驾驶云云HDI99XX号车通过滴滴出行网络预约平台接单载客,从文山市水果年华载了二名乘客到文山市西华公园。通过滴滴出行网络预约平台获得了伍元壹角钱的营运费用,云HDI99XX号比亚迪牌小轿车行驶证上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冯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冯某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乘客笔录、视听材料等作为证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未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