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10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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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21年文山州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在辖区内进行了监督抽检。 现将10批次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山市何兰鲜鱼批零店经营的大口黑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14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何兰鲜鱼批零店经营的大口黑鲈(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4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孔地西泮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何兰鲜鱼批零店违法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食品(大口黑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市监处罚[2022]第1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店行现场检查,经排查,销售环节未发现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该经营店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按照市场准入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严把进货关;二是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三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二、陆昌普经营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7日对位于文山市开化街道河滨农贸陆昌普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7日)进行监督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 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陆昌普违法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市监处罚[2022]第1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摊贩现场检查,经排查,销售环节未发现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该摊贩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二是进一步严把采购关,履行好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

三、文山市鹏文食品店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7日对文山市鹏文食品店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7日)进行监督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 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鹏文食品店违法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市监处罚[2022]第1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摊贩行现场检查,经排查,销售环节未发现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该经摊贩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立即追溯该食品来源,索证索票,加强管理;二是按照市场准入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严把进货关。

四、文山市光秀餐饮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对文山市光秀餐饮店经营的油条(加工日期:2021年11月5日)进行监督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光秀餐饮店违法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市监处罚[2022]第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行现场检查。经排查,导致不合格主要原因是,该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该餐饮店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二是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五、文山市秀芬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对文山市秀芬小吃店经营的油条(加工日期:2021年11月5日)进行监督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秀芬小吃店违法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市监处罚[2022]第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行现场检查,经排查,导致不合格主要原因是,该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该店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三是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六、文山市蓝慕餐饮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对文山市蓝慕餐饮店经营的油条(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5日)进行监督抽检。经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蓝慕餐饮店违法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文市监处罚[2022]第1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行现场检查,经排查,导致不合格主要原因是,该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该店进行整改措施如下:一是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使用添加剂,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并加贴明显标识;二是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三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七、文山市味爵重庆小面馆使用的小汤碗、大汤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对文山市味爵重庆小面馆使用的小汤碗、大汤碗进行监督抽检,经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文山市味爵重庆小面馆违法使用洗净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小汤碗、大汤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整改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清洗、保存清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行现场检查,经排查,上述不合格餐具均是该店自行购买,每次使用后清洗消毒再备用,导致不合格主要原因是:一是餐具在清洗中洗洁精未按要求进行比例勾兑;二是未按照规定流程清洗消毒餐饮具。该餐饮店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分别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措施如下:一是专人清洗消毒餐具;二是严格按照餐饮具清洗消毒操作流程;三是做到无残留无污染,打造一个干净整洁的用餐环境。

八、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汤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对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汤碗进行监督抽检,经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洗净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汤碗)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整改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清洗、保存清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排查,上述不合格餐具均是该食堂自行购买,每次使用后清洗消毒再备用,导致不合格主要原因是:一是餐具在清洗中洗洁精未按要求进行比例勾兑;二是未按照规定流程清洗消毒餐饮具。该食堂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分别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措施如下:一是加强员工培训;二是严格按照餐饮具清洗要求操作;三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九、云南鱼娃娃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的骨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对云南鱼娃娃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的骨碟进行监督抽检,经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云南鱼娃娃商贸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洗净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骨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整改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清洗、保存清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店行现场检查,经排查,上述不合格餐具均是该店自行购买,每次使用后清洗消毒再备用,导致不合格主要原因是:一是餐具在清洗中洗洁精未按要求进行比例勾兑;二是未按照规定流程清洗消毒餐饮具。该餐饮店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分别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措施如下:一是加强员工培训;二是严格按照餐饮具清洗要求操作;三是公司成立了专人监督管理,每天严格执行。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