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4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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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云南省省级、州级、市级食品安全抽任务和抽检计划要求,我局在我市辖区开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现将11批次不合格样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山市乔英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芹菜

(一)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乔英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4年1月3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判定: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因上述批芹菜已全部销售完,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芹菜,由于芹菜属于生鲜即食用农产品,无法召回,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食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三)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销售环节未发现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

二、文山市卜荣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芹菜

(一)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卜荣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4年1月3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判定: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胺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因上述批芹菜已全部销售完,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芹菜。由于芹菜属于生鲜即食用农产品,无法召回。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食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三)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销售环节未发现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

三、文山市河滨农贸市场尹某经营的芹菜

(一)2024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河滨农贸市场尹某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4年1月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正有限公司检验判定:噻虫胺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因上述批芹菜已全部销售完,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芹菜。由于芹菜属于生鲜即食用农产品,无法召回。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食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三)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销售环节未发现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

四、文山市河滨农贸市场王某某经营的大白菜

(一)2024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河滨农贸市场王某某经营的大白菜(购进日期:2024年1月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判定: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同批次大白菜已经销售完,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大白菜。由于大白菜属于生鲜即食用农产品,无法召回。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食品(大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销售环节未发现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

五、文山享鲜生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鸡蛋

(一)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享鲜生贸易有限公司生鲜店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23年12月22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判定:多西环素项目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因上述批鸡蛋已全部销完,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鸡蛋,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鸡蛋进行下架、封存、召回。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三)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销售环节未发现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

六、文山市金砖四方生活超市三七市场店经营的鸡蛋

(一)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金砖四方生活超市三七市场店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23年12月29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判定:多西环素、磺胺类(总量)项目均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因上述批鸡蛋已全部销售完,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鸡蛋,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鸡蛋进行下架、封存、召回。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销售环节未发现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

七、文山市虾兵蟹将水产品店经营的牛蛙

(一)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虾兵蟹将水产品店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4年1月8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判定: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因上述批牛蛙已全部销售完,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牛蛙,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牛蛙进行下架、封存、召回。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食品(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销售环节未发现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

八、文山市晟嘉米线店使用自主消毒筷子

(一)2024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晟嘉米线店使用自主消毒的筷子(消毒日期:2024年1月2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判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因上述消毒筷子已全部使用完,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消毒筷子。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自主消毒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规定流程清洗消毒餐饮具,导致自主消毒筷子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九、文山市破和园蔬菜摊经营的大白菜、芹菜

(一)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破和园蔬菜摊经营的大白菜和芹菜(购进日期均为2024年1月3日购进)进行监督抽检。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判定:大白菜毒死蜱项目、芹菜的噻虫胺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4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因上述批大白菜、芹菜已全部销售完,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大白菜、芹菜。由于大白菜、芹菜属于生鲜即食用农产品,无法召回。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大白菜和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文山市朝高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芹菜

(一)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对文山市朝高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4年1月3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判定: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因上述批芹菜已全部销售完,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芹菜,由于芹菜属于生鲜即食用农产品,无法召回,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食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销售环节未发现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