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2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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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云南省省级、州级、市级食品安全抽任务抽检和计划要求,我局在我市辖区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11批次不合格样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山市方怀水果经营部经营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8日对山市方怀水果经营部经营的芒果(购进日期:2022年9月27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2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方怀水果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33956),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芒果,因上述批芒果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芒果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方怀水果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新南城农贸市场余秀孝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9日对新南城农贸市场余秀孝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9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南城农贸市场余秀孝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20447130102038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生姜,因上述批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生姜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南城农贸市场余秀孝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文山市月香居餐馆经营的包谷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文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3日对文山市月香居餐馆经营的包谷酒(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月香居餐馆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36247),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包谷酒,因上述批包谷酒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包谷酒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文山市月香居餐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四、文山市清香羊肉米线馆使用的自主消毒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4日对文山市清香羊肉米线馆使用的自主消毒筷子(消毒日期:2022年11月1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清香羊肉米线馆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20461967119003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自主消毒筷子,因上述批次杯子自主消毒筷子已经使用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自主消毒筷子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文山市清香羊肉米线馆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餐具在清洗中洗洁精未按要求进行比例勾兑,未按照规定流程清洗消毒餐饮具,导致自主消毒筷子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五、文山市加豪丘北辣椒风味米线馆使用的自主消毒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4日对文山市加豪丘北辣椒风味米线馆使用的自主消毒筷子(消毒日期:2022年11月1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加豪丘北辣椒风味米线馆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20461967119004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自主消毒筷子,因上述批次杯子自主消毒筷子已经使用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自主消毒筷子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文山市加豪丘北辣椒风味米线馆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规定流程清洗消毒餐饮具,导致自主消毒筷子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六、文山市藕越酸汤米线城北店使用的自主消毒不锈钢茶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4日对文山市藕越酸汤米线城北店使用的自主消毒不锈钢茶杯(消毒日期:2022年11月1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藕越酸汤米线城北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 A2220461967119005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自主消毒不锈钢茶杯

,因上述批次自主消毒不锈钢茶杯已经使用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自主消毒不锈钢茶杯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文山市藕越酸汤米线城北店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餐具在清洗中洗洁精未按要求进行比例勾兑,未按照规定流程清洗消毒餐饮具,导致自主消毒不锈钢茶杯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七、文山市李大爹早点店使用的自主消毒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5日对文山市李大爹早点店使用的自主消毒筷子(消毒日期:2022年11月15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李大爹早点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20461967120001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自主消毒筷子,因上述批次自主消毒筷子已经使用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自主消毒筷子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文山市李大爹早点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餐具在清洗中洗洁精未按要求进行比例勾兑,未按照规定流程清洗消毒餐饮具,导致自主消毒筷子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八、文山市首味小吃店使用的自主消毒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5日对文山市首味小吃店使用的自主消毒筷子(消毒日期:2022年11月15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首味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20461967120003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自主消毒筷子,因上述批次自主消毒筷子已经使用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自主消毒筷子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文山市首味小吃店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规定流程清洗消毒餐饮具,导致自主消毒筷子不合格,导致自主消毒筷子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九、文山市金凡土佬风味小吃馆经营的包谷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4日对文山市金凡土佬风味小吃馆经营的包谷酒(购进日期:2022年1月12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2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金凡土佬风味小吃馆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36269),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包谷酒,因上述批包谷酒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包谷酒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金凡土佬风味小吃馆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包谷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文山市瑞马百货店经营的包谷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4日对文山市瑞马百货店经营的包谷酒(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3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2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瑞马百货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36261),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包谷酒,因上述批包谷酒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包谷酒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瑞马百货店生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包谷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文山市同聚缘马关特色酸笋脆皮猪脚店经营的小锅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4日对文山市同聚缘马关特色酸笋脆皮猪脚店经营的包谷酒(购进日期:2022年3月1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2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同聚缘马关特色酸笋脆皮猪脚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36277),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小锅酒,因上述批小锅酒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小锅酒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同聚缘马关特色酸笋脆皮猪脚店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小锅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