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8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2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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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云南省省级、州级、市级食品安全抽检任务和计划要求,我局在我市辖区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6批次不合格样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山市相春鸡肉销售点经营的乌鸡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2日对文山市相春鸡肉销售点经营的乌鸡肉(购进日期:2022年7月22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相春鸡肉销售点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20211883116005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乌鸡肉,因上述批次乌鸡肉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乌鸡肉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相春鸡肉销售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乌鸡肉)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文山市普留武水产品销售店经营的淡水鱼(鲤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1日对文山市普留武水产品销售店经营的淡水鱼(鲤鱼)(购进日期:2022年7月21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普留武水产品销售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20196038110019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淡水鱼(鲤鱼),因上述批次淡水鱼(鲤鱼)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淡水鱼(鲤鱼)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普留武水产品销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淡水鱼(鲤鱼)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云南好鲜生优加商贸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经营的虾仔面(香葱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6日对云南好鲜生优加商贸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经营的虾仔面(香葱味)(商标:超友味、规格型号:280g/桶、生产日期:2022-03-04)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云南好鲜生优加商贸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20211849126008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虾仔面(香葱味),因上述批次虾仔面(香葱味)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虾仔面(香葱味)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云南好鲜生优加商贸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虾仔面(香葱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四、文山市平坝镇灏宇纯粮小锅酒坊生产的高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8日对文山市平坝镇灏宇纯粮小锅酒坊生产的高粱酒(生产日期:2022年5月28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平坝镇灏宇纯粮小锅酒坊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20211849131006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高粱酒,因上述批次高粱酒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高粱酒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平坝镇灏宇纯粮小锅酒坊违法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五、文山市德厚曹兵饭店经营的包谷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3日对文山市德厚曹兵饭店经营的包谷酒(生产日期:2022年7月26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德厚曹兵饭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20211849140008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包谷酒,因上述批次包谷酒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包谷酒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德厚曹斌饭店经营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六、文山市脆翠传承经营的包谷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3日对文山市脆翠传承经营的包谷酒(生产日期:2022年7月23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脆翠传承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20211849140009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包谷酒,因上述批次包谷酒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包谷酒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脆翠传承经营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