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6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1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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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云南省省及、州及、市及食品安全抽任务抽检和计划要求,我局在我市辖区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11批次不合格样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山市兵祥海鲜店销售的家养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7日对文山市兵祥海鲜店销售的家养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6月21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兵祥海鲜店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4670),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家养泥鳅,因上述批家养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家养泥鳅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兵祥海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家养泥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文山市陈超水产品销售店销售的牛蛙、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7日对文山市陈超水产品销售店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6月27日)、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6月27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均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陈超水产品销售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1.YCCJ2214666;2.YCCJ2214667),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牛蛙、泥鳅,因上述批牛蛙、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牛蛙、泥鳅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陈超水产品销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泥鳅)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文山市文国豆制品销售店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8日对文山市文国豆制品销售店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6月28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亚硫酸盐(以SO₂计)项目不符合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文国豆制品销售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4912),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黄豆芽,因上述批黄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黄豆芽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文国豆制品销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豆芽)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四、文山市海兰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8日对文山市海兰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6月28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海兰水产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4913 ),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牛蛙,因上述批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牛蛙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海兰水产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五、文山市常丽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8日对文山市常丽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6月28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常丽水产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4918),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牛蛙,因上述批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牛蛙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常丽水产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六、文山市明勇水产品销售店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8日对文山市明勇水产品销售店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6月28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明勇水产品销售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4922),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泥鳅,因上述批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泥鳅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明勇水产品销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七、文山市荷鱼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8日对文山市荷鱼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6月28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荷鱼水产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4919),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泥鳅,因上述批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泥鳅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荷鱼水产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八、文山市顺芳豆制品店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8日对文山市顺芳豆制品店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6月28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顺芳豆制品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4906),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黄豆芽,因上述批黄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黄豆芽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顺芳豆制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九、文山市彭琼豆制品销售店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8日对文山市彭琼豆制品销售店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6月28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彭琼豆制品销售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4915),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黄豆芽,因上述批黄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黄豆芽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彭琼豆制品销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文山市才香豆制品经营部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8日对文山市才香豆制品经营部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6月28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文山市才香豆制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CCJ2214916),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黄豆芽,因上述批黄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黄豆芽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才香豆制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豆芽)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和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和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