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4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30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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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省、州、市食品安全抽任务抽检计划要求,在我市辖区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4批次不合格样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山市醉渔湾美蛙鱼头火锅店使用的杯子(自主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7日对山市醉渔湾美蛙鱼头火锅店使用的杯子(自主消毒)(消毒日期:2022年6月27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醉渔湾美蛙鱼头火锅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SSC20220168),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杯子(自主消毒),因上述批次杯子(自主消毒)已经使用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杯子(自主消毒)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文山市醉渔湾美蛙鱼头火锅店违法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规定流程清洗消毒餐饮具,导致杯子(自主消毒)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文山市潮辣火锅店使用的小勺(自主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7日对文山市潮辣火锅店使用的小勺(自主消毒)(消毒日期:2022年6月27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潮辣火锅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SSC20220167),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小勺(自主消毒),因上述批次小勺(自主消毒)已经使用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小勺(自主消毒)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文山市潮辣火锅店违法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达《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餐具在清洗中洗洁精未按要求进行比例勾兑,未按照规定流程清洗消毒餐饮具,导致小勺(自主消毒)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文山市江泉老白酒酿造坊销售的高粱酒、苦荞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1日对文山市江泉老白酒酿造坊销售的高粱酒(生产日期:2022年6月11日,规格型号:散装)、苦荞酒(生产日期:2022年6月12日,规格型号:散装)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高粱酒、苦荞酒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江泉老白酒酿造坊送达《检验报告》(编号:1.YCCJ2213975;2.YCCJ2213976),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高粱酒、苦荞酒,因上述批高粱酒、苦荞酒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高粱酒、苦荞酒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文山市江泉老白酒酿造坊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高粱酒、苦荞酒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和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和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