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文)罚字〔2021〕25号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30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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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永安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670830670

地址:文山市东山乡合掌村小关坡处

法定代表人:林彬

你(单位)在文山市东山乡合掌村小关坡处文山永安环保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违法事实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文山永安环保公司在自动监测系统未能正常运行时,未按照规定开展每天不少于4次的手工监测,并留存监测情况数据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留原始监测数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2020年12月3日询问笔录1份2页、2020年12月3日拍摄现场照片3张、2021年2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2021年2月26日询问笔录笔录1份3页、2021年02月26日拍摄现场照片3张2021年4月25日《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我局于5月18日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1年5月21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主动配合,制定了整改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对文山永安环保有限公司处壹拾万元(¥100000.00)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经文山市监察大队再次监察后确知认可。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户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