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1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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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环罚字(文山市)〔2021〕12号

文山市恒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770458501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太奎

地址:文山市追栗街金洞村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2020年11月29日委托云南环绿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性检测,根据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500Kg/h立式燃煤蒸汽锅炉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3271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排放浓度颗粒物限值(50mg/m3)。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燃煤蒸汽锅炉排放颗粒物超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已按程序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文山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18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文山市)〔2021〕12号)、2021年5月19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拾万元(¥100000.00)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