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托育机构业主:
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托育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
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1.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取得《营业执照》,机构名称必须包括“托育”字样,经营范围必须包括“托育服务”。
2.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名称必须包括“托育”字样,业务范围必须包括“托育服务”。
(二)场地证明
1.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协议;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
1.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的履历证明,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明,上传在人员列表后。
2.保育员:提供《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保育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托育相关专业背景毕业证明资料和培训证书;育婴员需提供《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3.卫生保健员:提供《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证书》,护理、卫生保健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4.保安员提供《保安员证》。
5.健康证明: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都需提供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托育机构向市保健院提出申请,由市保健院现场查看后出具。
(五)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证明文件
提供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主要指《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机构应符合国家《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标准,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托育机构自主经营食堂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的,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流程
(一)托育机构登录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https://ty.padis.net.cn/#/icsms/client/login?_k=cqvkjb),注册账号并申请备案:填写机构基本信息,上传备案资料,下载打印系统生成的《托育机构备案书》(附件1)和《备案承诺书》(附件2),盖章后上传提交备案审核。上传的图片必须排版规范、清晰可看,建议以PDF格式上传。
(二)市卫生健康局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初审。符合备案条件的,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附件3)和托育机构基本情况告知书(附件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办机构补交补正;备案内容的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受理不通过,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布。
四、备案变更、注销
已备案的托育机构需要变更“机构详细信息、营业执照、法人信息,备案回执书的信息”等信息的,向市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变更材料。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变更情况,符合变更要求的,同意受理变更。
已备案的托育机构办托条件发生变化、当前已不再符合备案要求的,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登录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对其注销备案,并在官方网站公开。
已备案托育机构现已注销登记或停业的,由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已注销登记或停业的机构情况加盖公章后报市卫生健康局,由市卫生健康局通过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对该机构进行“机构停业”的操作。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开机构停业和已注销登记信息。
五、其他事项
(一)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
(二)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地址迁移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市卫生健康局将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开已备案的托育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咨询电话:0876—2612193
附件:1.托育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4.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