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字解读】《文山市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报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3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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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内容,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的范围和程序,明确各部门在土地征收和用地报批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文山市社会经济平稳运行发展,结合省州出台的土地征收用地报批工作细则,特制定《文山市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报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依法依规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公告公示、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

三、主要内容

(一)成片开发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按照规定,从2020年起城镇批次非公益性用地需以县为单位按自然资源部规定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成片开发建设范围内的用地方可采取城镇批次用地上报审批。

(二)批次报批勘测定界

根据土地分解到户实际权属,按照《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2016版)要求,编制城镇批次用地勘测定界,报涉及村委会盖章,逐级送市、州自然资源局验收备案。

(三)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1、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当在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并明确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的,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在村公示栏发布。

3、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的,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4、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5、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6、组织召开听证会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7、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8、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土地征收时如实说明。

(四)社保报件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批次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权属及面积表,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配合提供征地花名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落实被征收农民土地权属面积花名册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并测算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金;市财政局负责申请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金,并提供缴纳凭证。最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材料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无误后下达批复文件。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和的意见》(中发〔2017〕4号)文件规定,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行。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

(六)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2〕125号)规定,结合云南省申报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件实际情况,申报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件共涉及专题材料13项(县人民政府出具专题文件5项,自然资源局出具专题文件5项,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专题文件1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专题文件1项、征收协调办提供征地相关信息文件1项)。

四、涉及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五、执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四)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六、注意事项

(一)是否符合土地征收条件

建设项目征收土地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情形。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报批。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三)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情形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七、关键词诠释

(一)土地征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二)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三)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是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此概念。“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既不是在原有基本农田中挑选的一定比例的优质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的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就是我们常说的基本农田。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管护,必须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加强管理,以实现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数量、生态等全方面管护。

(四)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以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系统完整性、强制约束性、协同增效性、动态平衡性、操作可达性等特征。具体来说,生态保护红线可划分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限。

八、惠民利民举措或新旧政策差异

(一)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保障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解决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群众“来回跑”现象。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市政发〔2022〕1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