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规定》制定的必要性
爱国卫生运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文明卫生素质,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中强调,要把爱国卫生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
2020 年市委、市政府启动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对促进文山市城市风貌的改善、城市品位的提升、发展环境的优化和市民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 版)》要求,为实现文山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目标,切实做好爱国卫生工作,需要制定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确立爱国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使我市爱国卫生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轨道。
二、《管理规定》制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和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规定以及国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管理规定内容共分六章,即:总则、机构与职责、管理、监督、奖惩、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中阐明立法目的、参考的法律依据、爱国卫生工作的定义及工作基本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规定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明确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三章“管理”明确了对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自觉做好的爱国卫生工作内容。
第四章“监督”规定了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规定市、乡两级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卫生创建工作。对建议和投诉平台的设置做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奖惩”规定了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阐明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市政规〔2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