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字解读】《文山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3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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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已经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为更好地理解和落实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0〕107号)、《文山州医疗保障局文山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州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医保发〔2020〕57号)要求,为做好全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确保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8%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特困人员、低保、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等其它农村贫困人口应保尽保。

三、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明确了筹资工作目标任务、筹资对象、筹资标准、筹资方式及信息录入、筹资时间及待遇享受及相关要求6个方面的内容。

四、涉及范围

文山市行政区域内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五、执行标准

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每人每年550元,普通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280元∕人标准全额收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实行定额补助,按照180元∕人标准进行补助,剩余100元由个人自行缴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新生儿出生当年个人不缴费,凭户口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农村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妇给予每人每年180元的补助,剩余100元由个人自行缴纳;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参保缴费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剩余160元由个人自行缴纳。

六、注意事项

筹资时间、待遇享受时间及不允许跨地区和跨制度重复参保。

七、新旧政策差异

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市政办发〔2020〕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