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政规〔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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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文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其它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

(四)以病媒生物滋生地防制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病媒生物防制义务。

第六条 市财政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财政列支。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秋季集中灭鼠灭蚊蝇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八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工作。市疾控中心负责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工作。

第九条 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动员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下列责任划分: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生产经营者负责;

(二)河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河道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公共厕所、垃圾填埋场、市政垃圾中转站及垃圾桶(箱)、公共绿地由城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四)楼群垃圾通道由产权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市政窨井(缸)、下水道由城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六)农村粪池、粪缸、水塘、沟渠及农村生产用有机垃圾,由当地村委会负责;

(七)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八)公共场所、旅游景点、单位内部按隶属关系由城乡综合管理、文化旅游等部门以及各单位自行负责;

(九)居民住户由居民本人负责;

(十)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宾馆、酒楼、食品加工、食堂、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屠宰场、建筑工地等场所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重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保持室内外和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室外合理设置毒饵洞,厕所、垃圾箱池等重点部位,春秋季节开展统一专业灭蚊蝇消杀活动,控制蚊蝇密度;

(二)保持责任区内沟渠排水畅通;

(三)办公室、食堂、仓库、车间等部位的防鼠、防蝇设施齐全,及时清除鼠迹、鼠粪、鼠痕,填补鼠洞及蟑螂孳生的缝隙。

第十三条 城区范围内单位、住户消除旱厕,改建水冲式或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纱门和纱窗等防蝇设施,保持卫生整洁。

第十四条 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并予以公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市爱卫办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将每年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消杀情况和药械进销、使用情况书面报市爱卫办备案。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消杀药品。使用的消杀药品、药械,必须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书、厂名以及厂址等。灭鼠药必须有警戒色和有毒标志。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卫会设立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对本辖区单位、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严重超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市爱卫会应当督促其依法查处;拒不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市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文山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试行)》(文政办发〔201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 【文字解读】《文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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