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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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文市政办发〔2021〕150号
  • 来源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2021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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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控制相关传染病在全市的传播与流行,保护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文山市行政区域外,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三个月以上,年龄在七周岁以下的儿童。接种单位是指经过市卫生健康局依法认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监护人是指儿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对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或组织。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计划免疫,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第四条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市卫生健康局是全市免疫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国家免疫规划负责制定全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体育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免疫规划工作。

(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免疫规划督导检查、效果评价,组织开展公益性免疫规划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二)市财政局要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免疫规划接种疫苗补助经费,确保冷链运转,维修等工作顺利开展。

(三)市公安局负责在办理流动儿童居住证时,告知流动儿童监护人到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进行免疫接种,并办理预防接种证。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告知在城乡集贸市场、其他经营市场中的流动儿童监护人带领儿童到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进行免疫接种,并办理预防接种证。

(五)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填写有关查验登记册。对漏种者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到接种单位进行补种。

第五条  全市实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登记报告制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村(居)委员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大型工地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居)委员会应当协助各预防接种单位做好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房屋出租单位及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村(居)委员会和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各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应加强对房屋出租人的管理,配合市预防接种单位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迁出,原预防接种单位应将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的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迁入地接种单位;迁入地预防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索查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无预防接种卡、证或接种证明的要及时补建。各级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常规免疫规划管理,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出生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市级医疗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出生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医院产科应本着“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对新生儿建卡建证并进行预防接种告知、然后接种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每次接种后,填写接种证,并将接种信息录入云南省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各预防接种单位应每半年对所辖区域流动儿童进行一次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工作,对已经离开现居住地的儿童要剔除卡片,剔除的卡片由接种单位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在为暂住人口办理营业执照、劳动就业、房屋租赁等手续时,发现有流动儿童的,应向其监护人宣传,动员其监护人到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流动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查验手续,并带孩子到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进行接种。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证制度是父母监督免疫服务并向父母提供计划免疫有关信息十分有力的手段。流动人口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关于“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规定,预防接种证交儿童家长保存,预防接种卡由接种点保存;预防接种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流动儿童建立流动儿童接种卡(册)和预防接种证,作为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当到儿童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接种卡(册)和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对其实施接种;预防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和学校在为儿童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明,对未按规定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动员其监护人到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种。

第十四条  加强对妇幼保健、医院产科医护人员培训,由他(她)们对孕妇进行儿童免疫接种有关知识宣传,提高母亲对计划免疫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医院儿科医生的培训,对儿童就诊时询问免疫接种史,并提供免疫接种服务信息。医院产科、儿科门诊应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宣传计划免疫相关知识。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民政局,村(居)委员会应当协助预防接种单位收集辖区内新出生、迁入、迁出儿童及儿童死亡情况等信息;督促适龄儿童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做好免疫规划工作。

第十六条  市融媒体中心及市级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流动儿童监护人参与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局要合理增设计划免疫人员编制数,稳定基层队伍,建立一支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热爱免疫规划工作,适宜开展业务水平所需的专业队伍,满足正常免疫规划工作需要。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和市卫生健康局对免疫规划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  【图文解读】《文山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