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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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文市政办发〔2020〕138号
  • 来源市政府办
  • 公开日期2020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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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高效决策水平,提升政府工作效能,建设法治、责任、阳光、效能和诚信政府,根据《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贯彻市委工作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实际。


第二章 会议时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后报市长确定。


第三章 参会人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监委领导参会,市人民政府非实职处级领导、市发展改革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司法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有关股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章 议题范围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范围如下:

(一)传达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重要决策、部署、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确定向州、省人民政府或市委的请示、报告;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全市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有关财政资金安排;

(八)讨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议题审查

第七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

第八条 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调研酝酿,形成明确意见并报请分管副市长同意。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形成统一意见;主办部门协调有困难的,应报请分管副市长组织研究并形成统一意见。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议题主办部门应充分提供涉及有关事项的附件材料,力求准确完整地反映事项全貌及协调过程。议题书面材料应提前1天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议题:

(一)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明确规定的事项;

(二)可清晰界定属分管副市长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三)重大决策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四)重要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五)未征求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意见的事项;

(六)程序不完善、手续不完备、讨论事项意见分歧较大,事先未协调一致或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事项;

(七)未按要求时间报送议题书面材料的事项;

(八)其他不属于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六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会议召开1周前收集议题呈报。会期确定后,提前1天通知会议。会议召开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前将会议材料报送参会领导。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由主办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必要时也可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各议题汇报同志应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内容翔实、文字简洁、重点突出、意见明确。汇报人发言一律使用普通话,汇报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主汇报单位商定,实际汇报时间不超过商定时间。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审议有关议题和事项时,参会人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政府领导排序倒序依次发言,并明确表明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综合归纳,作出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副市长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其他应参会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经批准后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第十五条 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象,应按通知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候会。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关闭通讯工具发声系统。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退还工作人员。


第八章 会议落实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后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一般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紧急情况下应在会议当天拟好文稿并呈批印发。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发文范围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市委副书记、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固定列席会议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股室。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按规定进行督办。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17年1月11日印发的《文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文市政办发〔2017〕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