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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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文市政办发〔2020〕176号
  • 来源市政府办
  • 公开日期2020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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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经2020年10月12日三届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2020年11月5日三届市委常委会第113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城区个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妥善解决城区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结合文山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杜绝增量、消化存量”的总体要求,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充分考虑全市城区建设发展的历史、现状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客观公正处置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

二、整治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城市总体规划界定为准)已经取得土地审批手续但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规定实施建设的个人建房,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建筑纳入此次整治范围:

(一)建房未超占合法用地面积,但未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建设的;

(二)当事人已办理房屋产权证,后期擅自违反规划实施加层加建的;

(三)建房时局部超出合法用地范围但不严重影响规划的。

以上情形不包括临时构筑物和统建的小区违建。

三、整治时间

整治时限为6个月,从政府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

四、整治措施

符合整治范围,原则依法处罚并补交相关费用后给予申请补办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分类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并按照批准规划自行整改的,通过规划部门验收后,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规定认定违法建筑的继续状态消除,免于处罚,给予补办手续。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收入,依法处罚并补交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办手续。其中:

1.建房未超占合法用地面积,但未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建设的,没收违法收入,给予办理房屋产权;

2.当事人已办理房屋产权证,后期擅自违反规划实施加层加建的,没收违法收入,给予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3.建房时局部超出合法用地范围但不严重影响规划的,没收违法收入,超出合法用地面积部分及地上建筑面积仅在不动产权证上标注,不予确权,其他部分给予办理房屋产权。其中,对于在分散登记时,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办理“两证合一”不动产登记时,没有进行过改扩建,存在实测面积超出登记面积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不再处罚,但只能按原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面积给予登记。超出面积仅在不动产权证上标注,不予确权。

(三)当事人在整治期限内不主动申请登记的,经调查核实,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依法处罚并补交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办手续。

(四)自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之日起,产生的新增违法建筑,严格按照《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立即组织依法拆除。

(五)房屋市场价格评估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市税务局评估成果,建设工程造价由市城乡综合执法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

五、工作流程

(一)制定集中整治方案。由市城乡综合执法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制定方案,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航拍固定依据。对整治范围内现状进行航拍,以影像方式固定证据。

(三)向社会公示。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

(四)受理登记。组建文山市城区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办公室,由市自然资源局、城乡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局、房管中心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及时受理申请业务。

(五)勘查核实。由文山市城区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办公室组织现场勘查核实,对符合该方案补办手续情形的公示15日无异议后,出具违法建筑的核准违法建设情况意见。

(六)立案查处。根据核准违法建设情况意见,由市城乡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七)办理产权登记。当事人缴纳罚款并补交相关费用后,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手续。

(八)整理归档。完善相关资料,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集中整治由市城乡综合执法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实施,宣传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把控工作,相关部门全力支持配合。

(二)建立后续监管措施,形成共同监管合力。各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制止、早报告,市城乡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减少群众损失和处置成本。涉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积极配合支持开展好有关工作。

(三)宣传部门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法制氛围,做好舆情稳控;司法部门要加强指导,把好法律关口。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由市城乡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在整治时限内,市人民政府原先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服从于此工作方案。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  【文字解读】《文山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