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城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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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文市政办发〔2021〕4号
  • 来源市政府办
  • 公开日期2021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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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城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经2020年12月16日三届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城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管理,市区是指中心城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四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负责对其责任区实行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设施的责任制度。

市区内临街临路的市区内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区物业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住户,是对门前区域承担管理义务的具体责任单位。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按照职能责任分工做好市容和环境秩序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综合执法局主管全市“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负责市区“门前四包”的指导、协调、检查、评比、执法等工作。

马塘工业园区管委会、三七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园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实责任人,完善管理网络,组织日常检查和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做好“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的宣传工作,认真履行舆论监督职责。

第五条“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一)包卫生。维护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按规定自设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外观清洁,不乱倒污水、不乱丢垃圾、自觉进行垃圾分类;生产生活过程中造成的污染要及时清除,不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临街施工作业按规定设置围挡,竣工后及时清理等;临街外立面墙体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及时主动清除小广告,保持门前人行道(公共场地)环境整洁。

(二)包秩序。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不乱摆摊点、占道经营、占道洗车、乱停车辆、乱堆杂物、乱涂乱画、乱牵乱挂等不良行为;建筑物墙体立面、橱窗、牌匾、灯箱、广告牌等规范干净,无乱设置店招牌、横幅广告标语等;无私搭乱建,不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影响周边环境和市民的噪音、油烟污染。

(三)包绿化。绿地内无堆放物料、无倾倒垃圾、无摊晒衣物、无设置广告等非法占用绿地的行为;无在门前树木上钉栓刻划、架线、挂物、倚树盖房和搭棚等行为;禁止擅自修剪或砍伐树木、折损树枝、践踏绿化,保持门前区域内树木、花草、绿篱和草坪绿地完整完好,做到树木、花卉等园林植物和设施无人为破坏、损坏现象;禁止乱占绿地或向绿地倾倒垃圾、废弃物等占绿毁绿行为。

(四)包设施。负责保持责任区内城市公用设施完好无损,无擅自挖掘道路;无汽车等大型车辆占压人行道板;无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设施、夜景照明设施、环卫设施、绿化设施等。

责任人在做好店外“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的同时,确保门内环境卫生达标。要履行社会义务,对门前出现的道路、环卫、绿化等公共设施破损问题及时告知相关管理部门,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主动进行劝导和制止,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进行规范引导,并对不听劝导的行为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

第六条责任人应当按要求与街道签订“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责任书,并制定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管理人员,负责“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工作。“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责任书应当明确各单位“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辖区内的责任人发送“门前四包”责任告知书,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及时告知。“门前四包”责任告知书由市城管部门规定统一式样。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和曝光。

(一)省州驻文单位落实“门前四包”不到位的,经举报查实,第一次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上报州级主管部门和州委、州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二)市属单位落实“门前四包”不到位的,经举报查实,第一次对责任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第二次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优资格,因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追究单位主体责任。对不认真履职导致“门前四包”不到位的,将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拒不整改的追究相关责任。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落实“门前四包”不到位的,经举报查实,第一次进行教育,责令整改;第二次依法查处。

(四)居民住户落实“门前四包”不到位的,经举报查实,第一次进行教育;第二次曝光,并依法查处。

(五)州市各大新闻媒体将对各责任单位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情况进行适时曝光。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3年。各乡(镇)参照此办法执行,原《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全面实施“门前四包”责任制的通告》(文市政通〔2017〕19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城乡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 【文字解读】《文山市城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