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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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政府办
  • 公开日期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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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市政发〔2020〕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建房管理秩序,消除违法用地存量、遏制增量,有效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全市用地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明确的“八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各乡镇(街道)要加大违法用地的监管力度,自2020年7月3日后建设的违法用地,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在耕地或其他土地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强行修建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三、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对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巡查力度,层层压实责任,形成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村(居)小组层层监管格局,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把违法用地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