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六)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6-11-1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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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推进政府信息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文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是指按照要求由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每个年度向社会公布其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向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年度报告主要内容:

(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安排计划情况,年度信息公开实施情况(包括指南、目录编制、年度报告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及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及收费、减免情况;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相关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七)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

(八)开展工作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步工作建议;

(九)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15日前编制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七条 对不认真执行本制度、有下列情形的有关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实施行政问责。

(一)不报送或逾期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级、本单位政府信息年度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年度报告的;

第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