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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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云南省省级、州级、市级食品安全抽任务和抽检计划要求,我局在我市辖区开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现将9批次不合格样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山市美加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1日对文山市美加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3年8月11)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美加蔬菜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NO:A2230346952113015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芹菜,因上述批芹菜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芹菜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文山市溢品鲜水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1日对文山市溢品鲜水果店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8月20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溢品鲜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NO:01JD202309481,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香蕉,因上述批香蕉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香蕉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销售环节未发现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

三、文山市厨司掌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方竹笋、百合干、干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日对文山市厨司掌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方竹笋(购进日期:2023年8月16日)、百合干(购进日期:2023年4月12日)、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3年8月16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方竹笋、百合干、干黄花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厨司掌农副产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NO:食专2023-09-0516、№: 食专 2023-09-0515、№: 食专 2023-09-0602,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方竹笋、百合干、干黄花菜,因上述批方竹笋、百合干、干黄花菜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方竹笋、百合干、干黄花菜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销售环节未发现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

四、文山市成琼粮油店经营的干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1日对文山市成琼粮油店经营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3年3月15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成琼粮油店送达《检验报告》№:食专 2023-09-0513,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干黄花菜,因上述批干黄花菜已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干黄花菜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销售环节未发现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

五、文山市梦园副食店加工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8日对文山市梦园副食店加工经营的油条(加工日期:2023年9月8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梦园副食店送达《检验报告》№: A2230354737137002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油条,因上述批油条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油条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六、文山市佳行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5日对山市佳行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茄子(购进日期:2023年9月25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佳行蔬菜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A2230505170101012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茄子,因上述批茄子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茄子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七、文山市高凤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5日对文山市高凤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9月25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文山市高凤蔬菜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 A2230505170101025C,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查,现场未见上述同批次的豇豆,因上述批豇豆已全部销完,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豇豆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