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七、行政执法)

信息来源:市委宣传部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1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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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

行政强拆行为违法要担责一一某县行政强制拆除案

核心价值:依法行政、司法公正

一、基本案情

某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某镇某村小组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行洪的阻水设施和构筑物。镇政府认定该拦河坝属于违章建筑,遂组织工作队进行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整个过程,未听取某专业合作社任何的陈述和申辩,也未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该专业合作社不服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告镇政府作为乡镇级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执法主体,有权执法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即县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应书面催告原告履行自行拆除义务,充分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记录、复核,其提出的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其理由不成立,并经催告,原告逾期仍不自行拆除,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应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原告,并张贴强制拆除其建筑物的公告要求原告履行限期自行拆除违建的义务,在原告于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拆除原告的违建。被告镇政府既不是适格的执法主体,对原告的拦河坝强制拆除的程序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其强制拆除某专业合作社所建拦河坝的行政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三、典型意义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任何层级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在法治轨道内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乡(镇)政府也不例外。本案中,某镇政府既没有行政强制拆除的权力,又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其强制拆除行为超越了法律的限度,与法治政府的要求背道而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严格恪守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