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财政局关于征求《文山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8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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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及《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水价改革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22〕7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文山市实际,市财政局拟定了《文山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9日前反馈至市财政局。

联系人:覃加伟

联系电话:0876-2197071、13577686393

电子邮箱:409204516@qq.com

附件:《文山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文山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8日



文山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民种粮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及《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水价改革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22〕7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

第三条  精准补贴资金用于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

管护。(包括维修养护),其中骨干工程运行管护经费由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经费、面上水利资金落实。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运行管护经费主要由农业水价精准补贴资金落实。

第四条 农业水价精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保障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工程良性运行。精准补贴资金用于维修管护资金。

第五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参照《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DB53/T168-2019)》和《云南省取(用)水定额》,根据区域农业种植结构,通过种植面积加权平均得到田间毛灌溉定额,综合考虑从定额控制点到田间的输水损失,确定灌区灌溉定额。

第六条 灌区续建配套改造、小型农田水利等建设中,计量设施配套应做到“三同时”,即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率先推进计量设施配套工作。

第七条 文山市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农业水价改革灌区所在村。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除水产养殖、花卉 苗木外)定额内用水,精准补贴按以下标准补助:优秀20元/亩,良好15元/亩,合格10元/亩,不合格不补助。

第八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程序为:

(1)计划管理:各行政村列明年度粮食作物和主要经济作物面积、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事项,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确定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2)组织实施:年度维修养护计划中骨干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维修养护计划,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由农业农村部门审定维修养护计划。

(3)绩效考评:项目组织实施及绩效考评由各审定部门负责。

(4)资金管理:结合农业水价年度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商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确定年度补贴计划,并报市发改局批复下达。

第九条  建立节水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终端管理组织和放水员节水奖励,以进一步提高节水意识,引导群众主动节水。

第十条  对已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灌区灌片,以灌区灌片用水总量指标为控制目标,应用自动计量数据,根据实际节水量实行节水奖励。灌区节水量20%(含)以上,奖励0.1元/m³;灌区节水量10%(含)-20%,奖励0.08元/m³;灌区节水量10%(含)以内,奖励0.05元/m³。

第十一条  农业用水节水奖励的程序为:

(1)乡镇(街道)对已建用水计量设施的灌区灌片进行节水考核,确定并上报节水奖励对象和金额。

(2)市水务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商市财政局确定年度奖励计划。

(3)资金兑付: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兑付节水奖励资金到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 分配至终端管理组织和放水员。

(4)未种植粮食作物等非正常节水因素减少的用水量不列入节水奖励统计范围,操作过程中禁止弄虚作假,如有发现,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水价年度绩效评价等级降低一级。

第十二条 精准补贴资金、节水奖励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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