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文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7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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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拟写了《文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全文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6日前反馈至市城乡综合管理执法局(政策法规股)。

联系人:曹建祥

联系电话:0876-2136923

电子邮箱:515688968@qq.com

附:文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





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9月27日    


附件:


文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进行植树、栽花、种草等。城市绿地包含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

(1)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科普教育、应急避险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2)防护绿地,是为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的要求而设置的,其功能是对自然灾害或城市公害起到一定的防护或减弱作用,因受安全性、健康性等因素的影响,防护绿地不宜兼作公园绿地使用。

(3)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不包括以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4)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工业用地附属绿地、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5)区域绿地,是指市域范围以内、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于保障城乡生态和景观格局完整、居民休闲游憩、设施安全与防护隔离等具有重要作用的各类绿地,不包括耕地,但包含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生产绿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文山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建设统筹、指导和房地产及小区绿化管护监督检查工作;市市政管理局是城市公共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已竣工验收合同并移交城市公共绿化管护、监督、检查和指导。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林草、交通运输、水务、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城市绿化建设、管理、保护及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控告、检举和制止破坏城市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建、捐赠、植树、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鼓励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社会效益和绿化水平。

条  对城市园林绿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条  市住建部门牵头、自然资源部门配合,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住建部门组织实施。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并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各类绿地指标不能低于国家园林城市规定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最低标准。

条  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因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土地利用条件,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对绿地率指标进行审批,确保城市绿地用地面积。

十一条  城市各类绿地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分期实施计划,并严格执行国家设计、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十二条  加强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旧城改造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绿地建设。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与园林有机结合的绿道、健身步道等体育设施,具备条件的游园应当配建一定面积的健身设施。

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其规划方案通过州、市规委会审批后,绿化专项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城市道路绿化要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新开发住宅项目,严格按照审批规划和绿化工程设计完成绿化建设。对已建成的原规划审批中未明确绿化指标要求的单位、小区,要积极进行绿化建设,由住建、自然资源、市政管理、街道办等部门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的,不得迟于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建设单位要聘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的绿化专项设计方案实施,并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纳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绿化验收与规划验收同时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不得少于1年。保修养护期间,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养护质量。

保修养护期满,市住建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要坚持节约型绿化和本地树种优先原则,因地制宜,宜树则树,宜花则花,宜草则草,做到乔、灌、花、草相结合。

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泉、石、雕塑和建筑小品。

城市绿化苗木应当选用列入《云南省城市绿化树种名录》中的树种,其中地方特色树种的苗木数量占所选用树种苗木总量的60%以上。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鼓励种植市树、市花等乡土树种,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园林景观。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选种胸径12厘米以上的树苗。

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建设应当与树木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条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楼体、墙体、庭院等,实施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城市高架桥护坡、立柱、涵洞,以及大型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条  文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居住小区要积极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创建活动,由市住建部门组织评审。

条  按照文山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区域,广泛开展群众性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做到植树成活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条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按以下办法筹措:

(一)市人民政府在加大公共绿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同时,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30%用于城市公共绿化管护;

(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绿化工程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与项目同步建设;

(三)单位绿化资金由本单位负责筹措;

(四)认建、认管、认养绿地的绿化资金,由认建、认管、认养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

(五)通过竞拍、出让方式转让城市绿地的设施冠名权以及按规定转让城市绿地内广告设置权等获得的资金,全额用于城市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总体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绿地的绿化实行社会单位参与管理责任制。社会单位参与管理按下列要求明确责任: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公园广场、主次干道绿地,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二)部门(单位)附属绿地由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三)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公共绿地,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管理养护;

(四)居住区绿地,居住区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管理养护;实行委托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管理人负责管理养护;

(五)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公共绿地,由房地产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养护;

(六)城区河道河堤范围内滩地由市水务部门负责管理,河堤两侧范围内公共绿地由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养护;水库辖区内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公路两侧责任范围内绿地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权属负责管理养护。

(七)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经营性绿地由其经营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条  市住建、林草、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并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条  城市绿地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浇水、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乔木、灌木、花、草等绿化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缺塘的,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植;园林绿化设施损坏或者老旧的,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十条  禁止破坏城市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或移植城市公共绿化树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或更换、移植城市公共绿化树木的,须向市行政审批和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更换、移植,缴纳相关费用。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城市园林绿地原状,临时占用绿地不能按期退还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损坏城市绿地的,应按实物量赔偿恢复城市绿地所需费用。

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城市公共绿化树木。

因下列原因需要砍伐城市公共绿化树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一)已经死亡的;

(二)妨碍交通、管线、建(构)筑物等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四)因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的,需进行异地补植或赔偿。

条  道路改造应当妥善保留原有行道树,确需更换、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植城市公共绿化树木。

因下列原因需要移植城市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市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影响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的;

(三)妨碍交通、管线、建(构)筑物等安全的;

(四)因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的。

移植树木应当严格执行树木移植操作规范。

条  除管理养护责任人按照养护标准实施养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城市树木。

条  在非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紧急情况下,为抢险或者处理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先行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并在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公共绿化和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标语;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垃圾、废弃物;

(四)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热油、酸碱性物质等妨害城市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践踏绿地,损坏草坪、绿篱、苗木等;

(六)在城市绿地内铲草、捕鸟、建坟、祭祀或者放养宠物;

(七)在城市绿地内露营、烧烤、停放车辆;

(八)在城市树木上架设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动物;

(九)其他损害花草树木或者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老旧小区改造中,为满足业主生活正常需求占用绿地的,应当通过增加屋顶绿化、墙面绿化、棚架绿化或者增设透绿砖等形式弥补绿化总量。

条  各管护责任单位要加强城市绿地防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绿地内用火。

条  电力、电信、移动、广电等部门的各种管线、通信基础设施、交通信号标志及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各类新建管线、通信基础设施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征得市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关的补偿措施。

十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而需要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合理修剪,修剪费由管线所有单位或主管单位承担。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并危及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主管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但应及时报告市市政管理部门。

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于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林草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理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养护,市林草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林草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对破坏、损毁、占用古树名木的行为由市林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条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由文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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