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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6公斤 领刑六个月 法院: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电鱼,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云南法制报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2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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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0时起,大姚县政府对金沙江和渔泡江(大姚段)境内水域实行暂定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切实保护国家渔业资源,及时修复受损生态,可还是有人因“嘴馋”,违反规定,以身试法,最终为此付出了代价。2022年2月22日,大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当事人赵某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情

非法捕捞水产品6.3公斤被当场查获

2021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赵某在渔泡江大姚县三岔河镇某水域,使用电瓶、逆变器、电线、抄网连接组装而成的小型电鱼设备电鱼,共捕获水产品6.3公斤,后被正在该河段开展护渔巡查的民警发现并抓获。经大姚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意见书认定,赵某属于在禁捕区、禁捕期内使用禁用方法、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判决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赵某应依法惩处。在诉讼过程中,赵某自愿购买所捕捞渔获物(6.3公斤)的十倍(63公斤)鱼苗,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增殖放流。

法院根据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赵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将扣押在案的捕鱼设备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赵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释法

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电鱼

鲜嫩美味的河鱼是许多朋友舌尖上的最爱,有的人为了“尝鲜”铤而走险,采取电鱼的方式捕捞野生鱼类,电鱼不仅会伤害水生物,对水域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破坏,还危及人身安全,电鱼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炸鱼、毒鱼、电鱼等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否则追悔莫及。此外,任何公民都有权直接制止违法行为,也可向公安等职能部门举报该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