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委托书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05日     点击:    
[字体: ]

委托单位:文山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雷玲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凤凰路30号

受委托单位: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伍金云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凯旋路8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按下列要求行使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文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文山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对道路运输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道路运输行业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初审。对道路运输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申请资料及资质条件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初审意见。

(二)道路运输行业行政备案事项初审。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备案资料及资质条件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初审意见。

(三)道路运输行业行政确认事项初审。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确认资料及资质条件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初审意见。

(四)道路运输行业行政裁决事项初审。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裁决资料及资质条件进行初查,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初审意见。

(五)道路运输行业行政征收事项初审。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征收资料及资质条件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初审意见。

(六)道路运输行业行政检查权。按照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七)道路运输行业作出行政处罚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八)道路运输行业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初审。对道路运输其他行政权力相关业务资料及资质条件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初审意见。

三、委托单位法律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对受委托单位违法违规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违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受委托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委托单位应督促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四、受委托单位法律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由委托单位领导签字,使用委托单位印章。

(四)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

(五)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六)委托单位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后,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前若出现道路运输管理局被撤销或者合并后依法终止委托。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解除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