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归集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文山市财政局监督评价股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大致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绩效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记录的主体
第七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云南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 通过云南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协助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章记录的保存和归档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云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归档。
第十一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五章记录的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市财政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市财政局统一提供、并复制保留。
第十四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收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过程录音录像的饿,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七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不变吗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 ,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检查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卷宗资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山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