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职能职责

信息来源:市乡村振兴局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1日   点击:  
[字体: ]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州委、市委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振兴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拟定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乡村振兴资金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乡村振兴资金使用分配方案,指导、检查和监督乡村振兴资金的使用;负责乡村振兴工作的统计及其监督。

(三)负责制定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整体推进及综合开发和区域乡村振兴项目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统筹、协调产业振兴工作,引导、扶持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促进乡村产业发展。

(五)负责组织、指导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

(六)负责组织、指导乡村教育和文化发展工作,提高乡村文化素养;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七)负责组织、指导乡村旅游开发建设工作,发展特色乡村旅游文化产业。

(八)负责组织、指导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坚强基层战斗堡垒。

(九)负责组织、协调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乡村振兴工作,促进乡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负责联系、协调外资乡村振兴项目,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负责组织、指导防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建立防止返贫长效机制,对处于贫困边缘的弱势群体,通过长效方式保障不返贫及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

(十一)负责统筹协调沪文对口帮扶和经济社会合作相关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实施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定点帮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工作;负责协调省级、州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定点帮扶工作;负责协调做好易地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做好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逐步实现平稳过渡。

(十二)完成上级部门、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