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职能职责

信息来源: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30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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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州委、市委关于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州、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乡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起草城市管理和城乡管理综合执法的规定、办法、措施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文山市行政许可目录》中确定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工作。

(四)负责履行文山市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城市管理职责。

1.编制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户外广告、燃气行业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城市道路、广场花园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道板、公厕、垃圾中转站、桥涵等)、照明灯饰、园林绿化的维护养护管理和改造,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功能发挥和运行安全。

3.负责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协调燃气建设管理工作。

4.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做好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和监管工作。

(五)负责编制城乡管理综合执法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州、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规定,独立行使城乡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协调、组织实施突击性城乡管理综合执法任务。

1.行使城乡规划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生猪私屠滥宰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包括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6.负责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

(六)完成上级部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住房建设领域行业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将违法事项函告市城乡综合执法局进行依法查处。

2.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有关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市城乡综合执法局负责提供已划入市行政审批局有关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现场检查、现场勘查、符合性审查及外业支持,并出具相关结论书,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检查验收和事中事后监管。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履行市城乡综合执法局划转的行政许可审批权,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所需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送达等基本程序环节,并对行政许可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3.与各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乡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各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对执法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考核。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范围内市容市貌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